女子工作中晕倒2天后离世 法院: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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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工作中晕倒2天后离世 法院: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

2016-09-06 08:42 · 新快报 社保100 · 3024人阅读


程女士生前和小孩开心玩耍。家属供图


9月6日讯: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


厄运降临

员工在车间突然晕倒被紧急送院

次日院方宣布脑死亡家属心不甘


童先生,39岁,是深圳一制鞋工厂的员工,他与妻子程女士同在一个工厂上班。2015年12月29日,程女士在工厂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往深圳龙岗中心医院。程女士因病情严重2015年12月29日10时48分转入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抢救。



童先生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无血压,无自主呼吸,院方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但童先生心有不甘,继续要求医生抢救。直至2015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抢救超过48小时不认定工伤

家属不服起诉深圳市人社局

程女士所在的工厂为程女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是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深圳市社保局认为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第十条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妻子明明是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倒地,在抢救未到48小时的时间里,医院已经告知童先生,程女士基本脑死亡,病情不可逆,没有抢救价值,劝告放弃抢救了。只因童先生对妻子的不舍,心有不甘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用药,导致宣告死亡时间超过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而无法为妻子程女士认定工伤。


对此,童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最终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对程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案情经过 抢救过程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深圳市人社局


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深圳市人社局辩称,程女士在2015年12月29日早上8时25分左右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后于12月31日13时35分抢救失败,宣布死亡,整个过程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深圳人社局要求依法驳回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程女士死亡时间,以超过48小时的为准

盐田区法院


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判决书中看到,原告(童先生)主张医院的抢救过程已经记载程女士于2015年12月30日基本脑死亡,该时间应为死亡时间。被告主张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时间12月31日13时35分作为死亡时间。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深圳龙岗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12月31日13时35分,并不是原告童先生主张的12月30日


因此,程女士的死亡时间,应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程女士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一)规定,不能视同工伤。


最后,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了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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