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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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担责

2017-03-27 14:21 · 社保100 · 1936人阅读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法院调解审结一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的案件, 甲公司一次性支付邱某医疗费20000余元。


邱某系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为邱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8月18日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甲公司下班途中与一轿车相撞,造成其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邱某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共花去医药费61000余元,在交通事故中案件中,邱某已获得医药费赔偿20000余元。事故发生后,甲公司未在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邱某于一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邱某向社保基金申请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社保基金以甲公司未在30日内申请请认定工伤为由不予支付。邱某申请仲裁也未得到支持,遂诉讼至法院。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如逾期的,则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被告甲公司未在原告邱某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至人社局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被告甲公司承担。

法官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再次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甲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未能及对劳动者所受的伤害申报工伤,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像本案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员工,如30天内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也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事故未明确之前,社会保险新行政部门可以作出终止的决定,不影响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安全生产责任,降低本单位的工伤指标,往往采取了“私了”的方式,导致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延迟。因而,企业与员工之间经常发生由谁支付延迟期间产生的护理费、医疗费争议。本案警示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自身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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