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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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

2016-01-25 16:50 · 社保100 · 3087人阅读

休假女职工

  孙女士就职于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孙女士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上班没多久因肠胃炎提出请假,公司予以批准。当假期结束后,孙女士又以腰椎问题需要住院为由提出请一个月假,公司要求其交诊断证明和履行请假手续,她不予理睬并一周没有上班。后来,公司偶然发现孙女士晒出了自己学开车的消息,遂派专人到医院探望核实,确认她并未住院。


  2015年10月,公司向仍在哺乳期的孙女士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孙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在调查案情时了解到,电脑公司有一套完善的请休假制度,即员工请假需使用电脑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批准后再上报主管领导,最终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方可休假。孙女士熟知公司规章制度,却未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内部系统向分管领导提出请假申请,在没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没去上班长达一周时间,公司按照管理规定,孙女士属于旷工行为,所以辞退了她。


  女职工的“三期”指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是女职工因妊娠、生育、抚育婴儿所处的特殊生理时期。处于“三期”的女职工需要用人单位和社会的特别关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那么,是不是女职工只要是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呢?也不完全是这样。


  用人单位不可在女职工“三期”期间以女职工不胜任工作等理由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若是女职工依仗自己在“三期”期间,任意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是在“三期”期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仍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小编提醒: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公司不能在“三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在此案例中,孙女士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孙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此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违法,最终仲裁委驳回孙女士申请仲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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