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出工伤后单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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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出工伤后单位需赔偿!

2017-05-17 15:00 · 社保100 · 2010人阅读

李某是一家铸造公司职工,与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依法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公司按时将每月的工资发到他手上。

2013年8月,李某在公司铸造车间工作时,被铁水溅入双眼受伤,同日入住医院治疗,诊断为角、结膜热烧伤,共住院 52 天;

后又于2013年10月入住医院治疗,诊断为角膜烧伤、睑球粘连、角膜变性,共住院 19 天;

李某又于2014年4月入住眼科医院治疗,诊断为睑球粘连(左)、陈旧性热烧伤(左),共住院 78 天。

案情简介

2014 年 7月李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作出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同年12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李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5年,李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

仲裁委于2015年5月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

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并认为李某并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该公司处工作时受伤,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该公司未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故李某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万余元


提 醒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从节约用工成本角度出发,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职工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若未缴纳,一旦劳动者构成工伤,用人单位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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