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失踪,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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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失踪,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7-06-06 14:28 · 社保100 · 1843人阅读

案情简介

付某是某电器公司员工,2015年7月去外地出差,给客户维修电器设备。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客户仍然没有见到付某。公司给付某住宿的宾馆打电话,宾馆称:付先生早上就退了房间,已经离开宾馆。此后,付某一直下落不明。

2015年11月,电器公司停发了付某的工资。付某家属认为,他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属于工伤,单位应当继续发放工资待遇。但公司认为,付某的失踪原因无法确定,即使属于工伤,也应当等到被法院宣告其死亡时才能申报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

那么,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失踪怎么办?付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案件解析

这是一起因员工失踪而引发的争议,其焦点就在于员工因工外出失踪后,其家属能否享受员工的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因工外出”类工伤有两种情形:一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二是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对于“下落不明的职工”的工伤认定,需要具备两个法律要件:

一是职工失踪时正处于因工外出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学习或参加会议。它包括两种情况: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

二是失踪是因为“发生事故”所致。这里的“事故”是发生于预期之外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或经济损失的事件。它可以是安全事故、恐怖事件、意外事故,也可以是自然灾害等。

对于“发生事故”所导致的下落不明,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这也就是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如果是发生事故造成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申报工伤,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前3个月,由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从第4个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直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另外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丧葬费。工伤职工的家属生活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之前,家属也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本案中,付某虽然是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但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看,却无法认定为工伤,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在其失踪时,并没有“事故发生”。这也就是说,付某的失踪带有很多的不确定性,比如,他有可能是因个人恩怨被绑架,或者是因个人意愿而“主动蒸发”。当然实践中也有人认为,人失踪就是“发生事故”。但这种说法显然比较牵强。如果按这种理解的话,《工伤保险条例》就应当规定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不是特意加上“发生事故”这一限制条件。

一般的“下落不明”与“发生事故的下落不明”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这一结论从有关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看出。《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按照这一规定,一般的下落不明,宣告死亡时间为四年,发生事故而失踪的,只有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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