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死亡能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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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死亡能否算工伤?

2017-06-28 14:52 · 社保100 · 2336人阅读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每位劳动者的辛勤奉献,劳动者理所应当享有相关权益,受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但天有不测风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身伤害,遭遇工伤事故。

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现实中屡屡发生劳动者工伤维权艰难的案例。因此,每位劳动者都应当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幸遇到工伤时更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案例 1

货车司机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死亡

邓某是广州市白云区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一天早晨上班时间在公司办公室内突然感到头晕被紧急送往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为突发脑溢血,于次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经查邓某在该公司工作两个多月,其所在的物流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事发后物流公司先是拒绝承认与邓某存在劳动关系,仅承认是公司员工临时雇佣邓某帮忙,后又以邓某本人有疾病为由拒绝承认工伤,仅答应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赔偿。邓某家属与物流公司协商不成,双方遂起纠纷。

案例 2

外卖小哥上班途中突遇交通事故

王某是广州某外卖公司的员工,某天在骑单车去公司上班的路上不慎与一辆小汽车发生剐蹭摔伤造成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汽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向公司请假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没想到公司以王某摔伤属于自身过错、与工作职能无关为由拒不承认王某属于工伤。经查王某刚入职一个多月,虽然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帮其购买社保。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监管部门上访。

以案说法

确认工伤有三步要走

司法实务中,工伤认定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极易产生法律纠纷的重点问题之一。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到一线城市工作,由于人生地不熟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忽视和侵犯。尤其是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为可能涉及巨额赔偿,常常受到一些不规范用工单位的百般推脱和刁难,如同案例中邓某、王某的遭遇一样,工伤认定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第一步。在案例1中,物流公司先是否认与邓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是因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一些单位也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侥幸心理。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举证规则,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工作证件、工作服装、有关文字记录、工友证言等,案例1中邓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法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确认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是工伤认定的第二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2中王某是在上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而且是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案例1中上班时间邓某在办公室内突发脑溢血并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排除法律法规否认工伤的情形,是确认工伤的最后一步。《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在案例1中,物流公司认为邓某本身具有疾病导致突发脑溢血身亡,不能作为否认工伤的理由。案例2中王某公司认为由于王某个人过错导致身体受伤,与工作职能无关,也不能作为否认工伤的依据。只要劳动者没有出现三种法定的否定工伤情形,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条文予以认定工伤。

综上所述,案例1、2中邓某、王某都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如果劳资双方对工伤认定没有异议,可以协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已购买社保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赔偿;没有购买社保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如果劳资双方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认定结果确定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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