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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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2017-07-21 11:18 · 社保100 · 1973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日,李芳兰在苦苦寻找2个多月后,得到了一条不幸消息:独自驾车为公司出差的丈夫张某,早已随车坠崖身亡。而公安机关基于现场毁损严重、相关物质无法提取等,给出了死因不明的结论。

鉴于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李芳兰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李芳兰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公司坚持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死因不明”结论,涵盖了张某自杀、他杀、醉驾等多种可能,因而不能确定张某一定构成工伤,在情况没有彻底搞清楚之前,公司有权拒绝工伤赔偿。

案件解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张某的情形构成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款分别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张某不构成工伤,就应当认定张某属于工伤死亡。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应当为自己没有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的后果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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