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工伤使用医保外药品只能费用自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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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使用医保外药品只能费用自理吗?

2017-09-12 10:14 · 社保100 · 2014人阅读

杜某在上班期间遭遇伤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手术病情已经稳定。为了早些痊愈,杜某曾多次请求医院使用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高价、进口药品,医院先是反对,后因架不住杜某强烈要求只好照办。

近日,公司基于没有为杜某办理工伤保险,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却表示拒绝承担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用药费用。

杜某认为,无论其用什么药,都是为了治病且已实际用于治病,而公司违反自身法定义务就得承担更多责任,即必须承担所有用药费用。这种说法对吗?

以案说法

受伤职工超范围用药费用要自理

一方面,工伤保险只是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即设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遭遇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故其以福利性和救济性为特征,强调保障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与可持续。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之一,同样应当受到相关限制。也正因如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指出:“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与之对应,杜某在伤情已经稳定,可以满足基本治疗需要的情况下,基于早些痊愈的心理,自行要求医院使用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高价、进口药品,构成不合理医疗或过度医疗。

另一方面,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不等于杜某可以任意增加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相同,并非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只要治疗与工伤疾病有关的费用,无论是否超出工伤医疗目录范围,是否存在必要性与合理性,都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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