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雇主若拖欠个人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2万可能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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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雇主若拖欠个人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2万可能获刑

2018-06-21 14:47 · 社保100 · 1714人阅读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并下发全省法院执行。其中广州、深圳等6个珠三角城市属于一类地区,汕头等15个城市属二类地区,一类地区拖欠个人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2万元就可能入刑。

拖欠工资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等6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等15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此外,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标准时对于一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是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上限,而对于二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则是中间值。

为了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广东高院注重把好案件审理关。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为: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相关数据

1.近年来,广东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加。司法统计表明,全省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收案数:2012年62633件,2013年50156件,2014年49636件;劳动争议纠纷涉案标的,2012年13.64亿元,2013年12.77亿元,2014年17.99亿元。

2. 广东法院对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呈“高压”态势。2012~2014年,广东法院共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77件、判处被告人295人;三年来,案件增幅涨势迅猛:其中2012年50件52人,2013年77件80人,2014年150件163人,案件数和判处被告人数年均增幅分别达174%和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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