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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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2011-07-01 17:16 · 辽源人社 · 991人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批复吉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我市城乡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具有农业户籍的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具有非农业户籍的可自愿参加城居保。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经办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人社局,负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人社局负责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的政策制定、行政指导、综合协调、基金监管和定期检查等;县区人社局负责街道、社区、乡镇、村屯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开办经费、日常经办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市编办要为新农保和城居保具体经办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员保证。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残联等部门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做好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核查比对等工作。

第六条市社保局为主要业务经办与管理部门,负责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折(卡)证,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环节;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办法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制定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上报统计报表等;并对基层经办工作平台及乡镇、社区业务经办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经办操作培训等。

参与选择确定金融服务银行,金融银行保证统筹规划网点设置,加强经办网络信息化建设,满足承办业务需要。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县区人社局负责落实,由社保局统一经办和管理。

乡镇、社区基层经办工作平台负责对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组协办员为本辖区居住居民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配合乡镇社区管理机构做好基础服务工作、政策宣传与解释、摸底调查、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八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新农保每年缴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城居保每年缴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在不超过本人选定缴费档次的3倍内,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新农保和城居保,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资金最高上限不能超过本人选定缴费档次的3倍。

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按省相关政策标准,省、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农保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城居保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政府按6:2:2的比例分担;省、县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1—2级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全部养老保费。对残疾3—4级和农村五保户参保人代缴50%,代缴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享受代缴人员同时允许选择更高档次。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基础上,根据其任职年限适当增加缴费档次和补贴。具体经办标准由各县区依据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27号),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四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九条社保局为每个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

第十条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代缴资金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凡已参加我市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新农保和城居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第十四条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五条鼓励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连续缴费满15年(不含15年),每增加1年缴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2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补助。

第十六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城乡居民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乡镇、区街组建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经办工作平台审核,报社保局复核后,经人社局批准,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十七条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从2011年7月1日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不按年缴费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补缴欠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享受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县区政府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生活水平,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第十九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发放前,由经办工作平台对领取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定,在其所属行政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区街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经办工作平台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缴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证明,通过其户籍所在乡镇、区街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经办工作平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继承手续。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养老金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城居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暂实行县区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二十三条市人社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市社保局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和城居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区新农保和城居保各基层经办业务工作平台要建立统一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信息管理系统,社保局要运用省系统“吉林省社会保险城乡服务平台”专网开展业务经办。

第二十五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社保局、各乡镇、区街组建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经办工作平台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如遇国家及省政策调整,按国家及省制定的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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