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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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7-04-05 14:16 · 沧州人社 · 786人阅读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首付比例。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60%;停止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继续暂停受理不在沧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沧州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可贷款额度=借款人账户余额×10×缴存时间系数+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缴存时间系数,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和还贷能力。(缴存时间系数为:缴存时间满6个月至24个月的为1;满25个月至36个月的为1.2;满37个月至48个月的为1.5;超过48个月的为2。)

账户余额不足1万的按1万计算。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账户余额。

四、继续实行贷款放款轮候制。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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