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保缴费年限与原就业地“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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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保缴费年限与原就业地“接轨”

2016-11-07 10:38 · 黑龙江日报 社保100 · 1073人阅读

《哈尔滨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2日下发。《通知》明确,跨统筹地区转入哈市医保人员,在办理医保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哈市医保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通知》规定,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保关系;已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应与养老保险关系一并办理;已参保的跨统筹地区到哈市就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哈市医保,无接收单位但已取得哈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保关系后3个月内,到哈市医保办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跨统筹地区转入哈市医保人员,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出具参保人《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参保历史记录,哈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合)凭证》及相关材料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转出哈市的,本人应向医保经办机购提交转出医保关系申请,欠缴医保费的,补缴后,出具《参保(合)凭证》,次月起暂停享受哈市医保相应待遇。

《通知》规定,流动就业人员自原统筹地区转出后,3个月内在哈市办理医保手续的,应连续缴费,超过3个月办理接续手续且有接收单位的,从办理次月起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无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按哈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保接续手续的相关规定执行;跨统筹地区到哈市流动就业并参加哈市医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哈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哈市实际缴纳基本医保费满10年以上,并且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哈市规定的,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按哈市规定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保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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