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伤“私了”后因显失公平赔偿数额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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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伤“私了”后因显失公平赔偿数额可变更

2016-11-09 11:18 · 新疆法制报 社保100 · 1179人阅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私了”协议,事后劳动者认为工伤赔偿数额偏低,该协议能否变更?

10月20日,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就杨晨与新疆某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因显失公平变更了杨晨与新疆某煤矿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书。


杨晨在新疆某煤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矿方未为杨晨缴纳工伤保险费。2010年,杨晨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左腿截肢,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事后,杨晨与新疆某煤矿协商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书,煤矿支付杨晨全部治疗费用,并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等23万元,并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某煤矿不再承担杨晨任何费用。

杨晨于2011年12月、2012年11月,先后申请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司法鉴定认定杨晨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四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2012年11月,杨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变更与某煤矿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未果,遂诉至法院。

今年8月,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杨晨的诉讼请求。杨晨不服,上诉至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兵团第七师中院二审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该院以工伤赔偿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显失公平为由,依法判决变更工伤“私了”协议赔偿数额,某煤矿定期向杨晨支付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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