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养老保险 环卫工离岗十年后索赔

五险一金 一网打尽
下载APP
首页 > 快讯 > 单位不缴养老保险 环卫工离岗十年后索赔

单位不缴养老保险 环卫工离岗十年后索赔

2016-11-11 11:15 · 平安广西网 社保100 · 1016人阅读

年过花甲的甘伶茗曾在柳州市某环卫所当了10年多的环卫工。离开环卫所10年后,她以环卫所当年没有为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由诉至法院。环卫所认为甘伶茗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日前,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离岗十年后状告单位

甘伶茗今年66岁,1995年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曾在柳州市某环卫所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环卫所没有为甘伶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甘伶茗也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如今,早已过了退休年龄的甘伶茗因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甘伶茗认为环卫所未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损害了她的利益,遂将环卫所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环卫所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9万余元。

环卫所认为,甘伶茗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005年12月,甘伶茗离开环卫所时,已年满55周岁,已超过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从那时候起,甘伶茗就应当知道自己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及其原因。而根据甘伶茗提供的证据,甘伶茗直到2015年7月9日,才通过信访的方式主张其权利,她的主张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

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甘伶茗的诉讼请求。

一审遭驳回不服上诉

甘伶茗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早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由于环卫所没有为我办理社保手续,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导致我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特别是养老保险待遇……”甘伶茗认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赔偿劳动者遭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甘伶茗说,她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自2006年1月至今,直至今后,一直持续,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她在得知自己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后,一直在向环卫所主张权利,并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解决问题。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而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因此不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老年人的养老金即养老保险待遇是老年人的养老钱,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超过诉讼时效终败诉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甘伶茗直到2015年7月9日才通过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她的主张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而且甘伶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曾经向环卫所主张过相关权利,所以该案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

柳州市中院认定甘伶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处得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www.shebao100.cn/news/4932.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