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将设立生育基金 女职工可享128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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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将设立生育基金 女职工可享128天津贴

2016-12-06 10:32 · 天津北方网 社保100 · 1204人阅读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在天津政务网上发布《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了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方法,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等相关规定,该规定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中规定,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规定指出,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资金构成。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其中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在天津政务网上发布《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了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方法,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等相关规定,该规定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中规定,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规定指出,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资金构成。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其中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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