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调整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016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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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调整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016年7月1日执行

2016-12-19 10:44 · 社保100 · 1154人阅读

淮安市日前调整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对象为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如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增加7%。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7%。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233.8元、1787.1元和1340.3元,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

另据规定,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612元,工伤保险待遇中丧葬补助金、生育保险待遇中一次性营养补助按照上述基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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