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人员不作为慢作为 致使两失业人员未拿到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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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员不作为慢作为 致使两失业人员未拿到失业金

2017-02-20 10:45 · 社保100 · 841人阅读

武昌区一名社保专干未及时办理两位居民的失业保险和社保移交手续,导致两人没能拿到失业保险金,医保办理受到影响。


今年37岁的欧阳某某1998年入党,2009年1月至2015年6月在武昌区某街道社区担任社保专干,从事居民社保、医保、低保办理工作。

办案人员介绍,2015年1月至6月,欧阳某某未及时办理某集团下岗员工邓某某和高某某的失业保险手续(失业保险金在下岗3个月内办理才有效),造成两人未拿到失业保险金,每人经济损失1.1万多元。

欧阳某某还对邓某某和高某某的社保一直拖延不办。2015年3月,两人就此事向该集团咨询。该集团办公室主任付某某于3月下旬责成欧阳某某落实此事,要求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他才将两人的社保关系材料移交到社保个人窗口。因为报送不及时,导致两人的个人医保延迟办理。

“欧阳某某作为从事社保、医保、低保办理的专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工作严重失职,致使两位居民遭受经济损失,医保办理受到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党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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