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对超生父母分别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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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对超生父母分别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2017-02-21 10:48 · 社保100 · 900人阅读

“每超生一个子女,将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同时,为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风险能力,深圳市、区政府拟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政府统筹解决。”

20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开面向公众征求《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各界人士可于2017年3月16日前提出建议。


政府拟为独生子女家庭买保险

随着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继修订,此前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不符合需求。为此,深圳市卫计委草拟了该“办法”。

“办法”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深圳户籍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户籍地区政府统筹解决。

为保障深圳户籍独生子女家庭的幸福和发展,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风险能力,“办法”拟规定“市、区政府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同时,拟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病残)发放计生扶助金,并规定民政部门在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住房和建设部门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帮扶、医疗机构在提供家庭医生及家庭病床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两种情形将被认定为“超生”

与全面二孩政策配套实施,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改为生育登记,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办法”对此创新生育登记便民举措,规定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包括流动人口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并规定街道办可委托社区管理机构办理。

针对省里的相关条例对超生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影响特殊个案的判断和定性处理的现状,“办法”此次在省条例的规定范围内明确了属于超生的具体情形,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或“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数”的,即属于“超生”。涉嫌超生,拒绝接受、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非亲子关系证据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超生。

市卫计委还称,今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将突出监管重心,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人员(按男女双方生育和收养子女总数计算)户籍迁入本市手续时(随迁人员除外),应当核查申请人的计划生育信息。

单亲妈妈社会抚养费怎么征?

对于超生的处罚,市卫计委认为,考虑到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补偿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的目的为补偿多生育子女占用的社会资源,从占用的社会资源数量来考虑,超生的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或以上)子女占用的社会资源是相同的;同时如果翻倍征收,数额可能高达一个子女50多万、70多万,实际操作非常困难。在多年征收实践中,凡是超生了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也大部分采用规避或是隐瞒的做法,很难征收到位。因此,“办法”改变了以往“超生两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规定“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对于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对于基层计生部门在开展征收工作中,遇到许多单亲母亲无法确认子女的亲生父亲的特殊情形,“办法”则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另一方无法查实的,按查证属实一方生育子女数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意见稿》亮点

●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改为生育登记。

●对于超生的处罚,拟由原来“超生两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改为“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拟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

●对失独、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发放计生扶助金,在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租售保障性住房、就业帮扶、提供家庭医生及家庭病床时,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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