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扬州市住房新规:租房户社保满5年即可落户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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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扬州市住房新规:租房户社保满5年即可落户市区

2017-06-28 09:58 · 社保100 · 1362人阅读

6月27日,扬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一则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在去年我市已大幅降低落户城镇门槛的基础上,补充通知对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



租房户社保缴满5年可落户市区

在市外户口迁入方面,去年扬州调整落户政策后,在我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房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迁入市区。迁入县级市市


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的,则仅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即可。昨天公布的《补充通知》对这一条款进行了修订。

今后,拥有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的外来人员,无需满足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条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就可迁入市区,或者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

同时,外来人员租住国有经济组织产权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者租住已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只要拥有稳定就业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5年,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即可申请迁入市区。租房外来人员申请迁入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的,仍不设缴纳社保限制。

此条款修改后,原条款中关于公租房住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投资人和境外投资商到扬州落户的条件,新条款已不再单独设置,一并依照新条款执行。

修订“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

同时,扬州市此次还修订了户籍管理规定中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解释,将原“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包括土地性质为住宅类的公寓房)和市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国有经济组织产权的住房以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还包括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修订为了“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国有经济组织产权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将民间经政府备案的租赁房屋,也纳入了“市区合法稳定住住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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