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社保年度江门市社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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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社保年度江门市社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调整

2017-07-04 11:13 · 社保100 · 2929人阅读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2017社保年度(即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江门市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及缴费费率标准,按省规定执行(以转发省文件为准)。
二、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

2017社保年度,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为1375元,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5342元(即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14元×300%,下同)。我市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江人社发[2016]18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

2017社保年度,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为1375元,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5342元。缴费费率按现行标准不变。
四、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工资下限均为2906元,缴费工资上限均为8718元(即2906元×300%);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6.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3.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0.5%和1.5%);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5%和4.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6.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均为3.0%)。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另行通知。
五、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费率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5342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5342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职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费率另行通知。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各险种缴费工资下限,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各险种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缴费工资上限为基数计算缴费。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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