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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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调整

2017-07-13 09:57 · 社保100 · 1530人阅读

南京市对2017年度(2017年7月-2018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作如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为554.4元,上限为3634.2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0元,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合计250元;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55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下限标准缴纳社保费,那么,缴纳养老、医保这两项的最低月缴费额为804.4元。

南京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数,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在上下限中间可任选一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20%=缴费额;缴费基数是参保人退休待遇计算的重要依据,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待遇将越高。灵活就业参保人2017年6月缴费额低于554.4元的,自2017年7月起统一调整至554.4元;高于554.4元的,沿用其6月缴费额。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须在本年度首次缴费前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缴费银行各网点办理调整手续(社会保险费一经扣缴,本年度内缴费额不再进行调整)。如果未申报缴费额今后需补缴的,须按规定缴纳本金和利息。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需延长缴费的,应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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