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要求县中心补缴社保无回应,状告社保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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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要求县中心补缴社保无回应,状告社保局胜诉!

2017-07-19 09:46 · 社保100 · 1292人阅读

日常生活中,群众通过邮件书信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往往只会在收件人处标明履职的行政机关名称,并不会写明具体的收件人或承办部门。

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却以此为借口,称信件表述不清或者干脆说自己没收到过申请信函,以此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抗辩事由。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

林某于1979年进入某县某电站工作。2003年11月15日,林某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电站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保,致使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去年8月,林某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邮寄 《关于请求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办电站职工林某社会保险登记等项目请求书》,但对方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合法权益,林某一纸诉状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告至法院。

而被告辩称,林某要求被告方履行职责,应当到办公地点递交材料,如果通过邮寄方式也应当进行现场或电话确认,林某在邮寄时没有写明收信人姓名,导致被告至今未看到林某的“请求书”,林某提起行政诉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点评

经法院审理查明,林某于去年8月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邮寄申请材料一份,邮件收件人处标注有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字样,并标注有被告方的办公电话及详细地址。物流清单显示,该邮件已被签收。

法院认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林某较难知悉被告单位内部的明确分工,林某在邮寄快件时已经载明被告单位及地址,被告签收后移交具体承办人应属被告内部流程,将此义务强加给林某显属不当,故对于被告的相关抗辩不予采纳。林某向被告方提出明确、具体的履职请求后,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林某提出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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