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7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率恢复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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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7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率恢复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2017-08-09 10:25 · 社保100 · 1866人阅读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明确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生育保险费率上调,恢复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通知显示,从7月1日起,根据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生育保险费率恢复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016年生育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15天计算,医疗费3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42天计算,医疗费600元。

凡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员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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