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参保人员疆内外异地就医须备案选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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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参保人员疆内外异地就医须备案选定点

2017-08-16 09:46 · 社保100 · 820人阅读

自治区医保参保人员,若在参保地以外的新疆地州市或其他省(市)异地就医,想持社会保障卡、通过互联网直接结算报销医疗费用,必须事先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在就医地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明确了属于异地就医人员的范围、报销流程、报销比例等。

人员包括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其他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他们的备案手续办理、定点医院选择数量有所不同。

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所需信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可在异地定点医院范围内自行选定5家不同等级医院。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网上经办等多种形式办理备案。

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就医定点医院诊治的人员,要按参保地转诊规定确定1到2家转诊的定点医院,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参保地转出定点医院办理备案手续。转诊转院人员本次出院结算后,备案信息自动失效,当次异地就医结束。

需要注意的是,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选定的定点医院的,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需转回参保地就医,也要办理相关手续。

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实行“一单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均纳入结算范围,条件成熟的,医疗救助也纳入结算范围。

异地就医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都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及其支付标准,则按照就医地规定执行。□继续阅读疆内异地就医覆盖全疆 疆内异地就医,已实现覆盖各类医保制度、参保人员(包括离休人员、优抚对象)、医保业务(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基金(包括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补助等),以及覆盖自治区全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换言之,自治区所有医保参保人员,在疆内各地的定点医院门诊、住院、药店购药等,都可直接刷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报销。

跨省异地就医基本实现全覆盖,截至今年7月,通过全国异地就医平台,自治区已和除西藏(尚未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外的全国其他29个省区市和兵团全面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这意味着已经进行异地安置备案的自治区参保人员,若在西藏以外的省区市住院,都可以刷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新疆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全覆盖,将从根本上解决新疆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跑腿、垫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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