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少报员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致使员工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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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少报员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致使员工利益受损

2017-09-26 09:57 · 社保100 · 1186人阅读

临朐一家公司少报员工工伤保险缴费的基数,导致一员工出事故后,得到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极低。25日,记者从临朐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临朐这家公司补足保险差额近6万元。

2001年6月1日,工人刘某某与临朐县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到青岛某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9月20日,刘某某在青岛某公司的工作时,被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后轮碾伤左足。2013年11月21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4年9月25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刘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五级。2014年10月13日,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84元。

该伤残补助金是由刘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638元x18个月计算所得。但是,刘某某受伤前12个月实际平均工资是4914.59元。

刘某某因工致残达五级伤残,却因用人单位未按其实际工资交纳工伤保险费用,而没有足额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此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某按照法律规定应得的一次伤残补助金88462.62元(4914.59元x18个月),扣除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已经支付的29484元(1638元x18个月),二者之差为58978.62元。上述差额部分58978.62元,因被告临朐县某公司少报缴费基数造成,应当由用人单位临朐县某公司补足。

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用人单位心存侥幸虚报、瞒报资料,少缴不缴工伤保险费却是普遍存在现象,省下了一时的小钱,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其后果不但要赔偿巨额的工伤待遇损失,而且要面临补缴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实际上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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