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负责人出行将受限

五险一金 一网打尽
下载APP
首页 > 快讯 > 吉林省: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负责人出行将受限

吉林省: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负责人出行将受限

2017-10-18 09:28 · 社保100 · 1047人阅读

近日,省社保局启动全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重点,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并且联合有关部门,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企业主要负责人限制乘坐飞机、星级宾馆、购车、旅游和度假。


关注 1 不履行参保义务 融资授信将受限

据了解,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根据《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在本地区工商注册登记,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保缴费的企业(特别是医药、房地产、汽车零部件制造等行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行业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快递服务业、中介机构等新业态行业企业)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此项行动从10月10日开始到2018年6月结束。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与相关部门进行企业信息数据比对、筛查、整理,如不履行参保义务,将移送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并依法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融资授信限制、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相关惩戒措施。

关注 2 不足额缴纳社保费 负责人出行将受限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两部门制定了《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核定工作,重点解决参保人员范围不全、缴费基数不实以及其他少报、瞒报、漏报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增强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缴费基数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专项行动采取实地稽核方式进行,重点稽核2014至2016年度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应参未参、应缴未缴等问题。实地稽核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户数、人数要达到100%。对以前年度稽核核增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缴。具体实施阶段从10月21日开始到2018年3月31日结束。

稽核过程中发现的用人单位违规行为将纳入当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相关部门还将实行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有关部门将进行诚信约谈,并从欠费之日起依法对其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失信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被限制或禁止注册新公司、获取从业任职资格、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乘坐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关注 3 企业有能力缴费却拒缴 工商停办其他相关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参保企业依法缴费行为,两部门还制定了《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杜绝企业恶意新增欠费。各级政府清收历史欠费总额要达到今年7月末欠费总额的70%以上,力争做到清收全部欠费。专项行动从今年10月10日开始到2018年3月底结束。

专项行动中,对在欠费周期内能够发放工资、缴纳税收、缴纳医疗保险费或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有缴费能力企业,作为重点清欠对象必须限时补缴,同时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当期保费;以上四项均未兑现,且经核实存在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视为暂无能力缴费企业,企业可依法申请暂缓缴纳历史欠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当期保费;用人单位存在经营困难,半数或半数以上职工停工、放假或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发放职工工资(含生活费),濒临破产的,视为无能力缴费企业,作为跟踪关注对象。此外,对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在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后仍未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对其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按照规定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强制划拨。

此外,各部门还将加强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实行年薪制及享受奖金等福利待遇,企业资金应当依法优先用于偿还欠缴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费拒不缴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停办其他相关业务、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媒体曝光、法律诉讼,企业违规行为纳入当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企业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www.shebao100.cn/news/8502.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