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保报销比例提高5% 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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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保报销比例提高5% 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60%

2017-10-18 09:44 · 社保100 · 1130人阅读

今年,我区对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降低至60%左右,取消单次住院封顶线,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不低于5个百分点,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10月1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了“社会保险扶贫”专项新闻发布会,介绍该厅与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十三五”期间,新疆将加大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困难人员的倾斜力度,加强政策托底保障。

医疗保险方面,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金或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取消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次住院封顶线,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将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60%,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自治区人社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李栋介绍:“新疆个别地区对城乡居民患者设置了单次住院封顶线,比如一次住院报销额度不能超过5万元,这样患者尤其是贫困患者在享受医保待遇时受到限制。《通知》提出对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的贫困人员实施综合保障,取消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次住院封顶线,将不再受单次住院医保报销额度的限制。”

据介绍,目前我区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4500元到2.8万元不等,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均不低于50%。

以乌市为例,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合规费用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超出1.5万元的部分即可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按最低50%最高65%进行报销。提高5个百分点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按最低55%最高70%报销,1.5万元的60%是9000元,也就是说,今后首府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拟降至9000元。当然,具体标准要以最终乌市出台的实施办法为准。

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医疗生育保险处了解到,目前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不同比例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进行报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平均报销比例为70%-95%,城乡居民平均报销比例为60%-90%。“十三五”期间,我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将分别达到80%以上和75%左右,贫困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将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逐步缩小贫困参保人员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继续阅读:贫困人员养老保险由政府代缴

《通知》提出,要将贫困人口纳入全民参保计划的必保人群,落实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2017年年底确保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养老保险方面,2020年前,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已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同时,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通知》还要求,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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