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11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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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11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

2017-11-30 14:21 · 社保100 · 1201人阅读

从市社保中心获悉,目前,我市已基本构建起制度完备、覆盖全面、服务规范的工伤保险体系。截至目前,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达119万余人。今年以来,有1.1万余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2亿余元,工伤保险“伤有所救”的作用日益显著。


工伤保险费率如何规定?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烟台市又将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在烟台市范围内,工伤保险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全覆盖。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烟人社发【2015】55号)有关规定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4%、0.48%、0.84%、1.08%、1.32%、1.56%、1.92%、2.28%。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呢?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与此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有哪些?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单位名称变更;经营项目发生变化。

根据规定,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法人营业执照。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变更后的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重新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上填写行业风险类别,加盖工伤保险专用章,经办负责人复审签字,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再将重新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传送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填写的《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根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划分的行业类别确定缴费比例,并维护信息系统。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

待遇审核与支付如何规定?

在供养亲属资格的审核与验证方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18号劳动保障部令)等有关规定,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享受待遇资格核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亡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工亡职工个人档案,初步核定工亡职工直系亲属情况。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地调查取证直系亲属情况,填写《供养亲属调查取证表》,调查和被调查人双方签字确认。确定为供养亲属的,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予以确认。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居住在城镇的供养亲属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居住在农村的供养亲属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材料: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上流程初审后,再持工伤认定结论、工亡职工档案、调查取证材料等资料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并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盖章后,参保地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发工亡职工待遇,并将核定的供养亲属情况通知用人单位。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十二月份对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进行认证。用人单位填写《烟台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逾期未年审的,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年审规定时限期满次月起停发。对丧失待遇资格的供养亲属,自丧失待遇资格的次月起停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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