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欠债不还 法院可划扣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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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债不还 法院可划扣公积金

2017-12-01 10:07 · 社保100 · 2976人阅读

  五险一金,是除了工资之外“上班族”最关心的话题。11月30日,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与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双方就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公积金的程序、条件等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该中心为法院执行涉住房公积金案件开辟“绿色通道”。据介绍,这是河南省首个出台该政策的地级市。


 新政

  两家联手,为划扣老赖住房公积金开绿灯

  住房公积金目前实行的是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但最近新乡市的张某,他并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其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却被划走了3万元。

  划走这笔钱的正是法院。因张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中又拒绝如实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法院遂联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划扣3万元,强迫其履行判决。

  昨日,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与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的需要,可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工作,并及时将查询、冻结、划扣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信息或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后及时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意见》的出台,等于说为法院执行涉住房公积金案件开辟了“绿色通道”。

  进展

  新乡已被冻结公积金的失信人员达200多户

  新政出台,明确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划扣。住房公积金属于保障型账户。法院直接划扣,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对于法院能否划扣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早几年是有争议的,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有些法院并未把住房公积金作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而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也存在冲突。

  今年8月14日,辽宁省瓦房店市法院执行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划扣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业务时,被要求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该法院认为办事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随后出具决定书,对办事处罚款30万,此事曾引发热议。

  “是个个例,但也反映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很多。”新乡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之所以与新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手出台新政,就是为了解决法院之前划扣被执行人公积金程序复杂、周期长的困难。

  该负责人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那么,想弄清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执行,就要确定其是否属于个人收入、个人财产。

  “如果仅仅以银行账户里的工资来确定收入,以房子、车子来确定财产,就out了。”该负责人说,近年来,支付宝、理财、保险等各种新型财产形式不断出现,各地都在积极将这些新型财产形式纳入执行的范围。

  《意见》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同时具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因此,法院可以执行退休、出境定居、户口迁出等9类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

  该负责人介绍,该机制建立前,新乡市已被法院冻结公积金但未及时划扣的失信人员账户达200多户。“建立联动机制后,积案和新增案件将会得到及时处理,肯定会有力促进新乡市公积金管理工作快速发展和执行效率的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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