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强化城乡社会保障 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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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强化城乡社会保障 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

2017-12-08 11:12 · 社保100 · 1189人阅读

“稳步提高各项社保待遇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和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失业金和工伤待遇调整机制。”辽宁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秀坤在辽宁省政府新闻办5日举行的“贯彻十九大 迈向新征程”辽宁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七场发布会上透露,辽宁将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张秀坤介绍,十八大以来,辽宁省在保障改善民生,就业、社保、收入分配等工作都取得显著成效。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与2012年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提高697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30元,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21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和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待遇提高298元,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分别提高530元、420元、280元。

“做好城乡贫困群体社会保障工作,是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打赢扶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目标的必然要求。”张秀坤说,今年10月,辽宁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和辽宁省扶贫办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方面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支持帮助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张秀坤进一步解释道,要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将年满60周岁以上未参保的贫困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范围。对贫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并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夯实大病保险托底保障和精准扶贫功能,降低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至一般居民的50%,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20个百分点至70%报销,且不设封顶线。发挥政策整体协同功能,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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