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成就业援助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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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成就业援助重点对象

2017-12-14 14:33 · 社保100 · 1096人阅读

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成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1年内的入职体检结果用人单位之间实行互认;“网上社保”为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服务……12月13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从业者参保提供便利

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其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

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集中开展免费职业(创业)培训,加强针对性创业就业指导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资金补贴等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二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定、省定贫困县可扩大到离校二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享受低保且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给予3个月的低保缓退期。

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

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劳动者1年内的入职体检结果用人单位之间实行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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