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长春市申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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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长春市申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2017-12-19 10:15 · 社保100 · 2236人阅读

12月12日,长春市医保局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2018年1月1日—3月2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所有参保单位要按要求申报2018年度长春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注一:1月1日-3月20日申报缴费基数

申报范围:所有参保单位

申报内容:各单位应参保人数及每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个人工资应发额,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的实发额计算。

申报方式:2018年度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采取参保单位编号分段与时间分段相结合的网上申报方式,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据实申报。(具体申报方式可登录医保局网站www.ccyb.gov.cn查询)

申报时间:2018年1月1日-3月2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关注二:未按期申报单位将列入重点稽核对象

各参保单位要遵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如实申报缴费基数。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6948元,月社会平均工资5579元,月缴费上限16737元,月缴费下限3347.4元。

具体申报方式以单位编号分段与时间分段相结合方式进行申报,单位编号区间段:100001至115657申报时间为1月1日至1月31日、115658至145187申报时间为2月1日至2月28日、145188至163987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3月20日,在实际申报时各单位也可提前申报。

对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长春市医保局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2条规定,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缴费额,同时未按期申报的参保单位将列入本年度重点稽核对象。

长春市医保局将依法对单位申报基数采取随机抽查稽核形式进行督查。各参保单位要将申报基数的原始资料准备齐全,以备检查。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关注三:参保单位基数申报需留存材料(备查)

1、企业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2017年度会计总帐、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3)2017年1月、2月、12月全部会计原始凭证;

(4)2017年全年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长春市社会保险局核定的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情况校对表原件及复印件;

(6)2017年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编制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编外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3)2017年全年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2017年度退休人员统发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3、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2017年度1月份、2月份、12月份财政统发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编制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编外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核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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