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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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7-08-21 14:07 · 长沙人社 · 2111人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五)退休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九)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七)、(八)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第六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外的;

(七)管理中心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公司代偿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九)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了管理中心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的。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提取额度

第七条 购买自住房

(一)提取时限: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的自契税完税证明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二)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享受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与货币补贴款的差额。

职工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同购买自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金额或总价款×职工所占该房屋产权比例。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第八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一)提取时限:建造、翻建自住房的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大修自住房的自CD级《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二)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第九条 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一)提取时限: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方可申请,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提前结清本套房住房贷款提取不受此限制),贷款结清的,职工应在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职工家庭每次只能以同一套房屋的还贷额作为提取的额度,职工家庭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只能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提取。职工家庭已办理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每年申请还贷提取一次或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

(二)提取额度:每次提取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金额(含提前部分还贷额,不含部分对冲还贷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且剔除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金额,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共有产权(夫妻共有除外)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为房屋产权人之一的,提取额度为已还贷本息总额;借款人为房屋产权人多人的,单个借款人提取额度为已还贷本息总额×该职工所占贷款额度的比例。

职工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以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已还贷本息之和计算,剔除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金额。

第十条  无房户支付房租

(一)提取时限: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

(二)提取额度:职工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实际汇缴额的50%,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第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一)提取时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退休

(一)提取时限:职工退休后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提取时限:职工本人或配偶被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6个月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提取须间隔6个月以上。

(二)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第十四条  出境定居

(一)提取时限:职工已注销国内户籍或已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提取时限: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一)提取时限: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在重大疾病治疗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灾害造成基本住房严重受损的,可以重大灾害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限提取1次。

(二)提取额度:重大疾病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近12个月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重大灾害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的重大灾害损失部分,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第十七条  职工每次只能选择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不同情形提取之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提取除外。夫妻双方非同时办理第四条(一)、(二)、(三)、(六)、(九)提取的,时间间隔应不超过30日。

第四章  提取资料和提取流程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上两类婚姻状况及未婚提取人均需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三)提取人本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或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根据提取类型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一)购买自住房

1.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下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二手房:提供二手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原件提供银行盖章的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有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房: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

2.大修自住房:提供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三)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基本资料外无须提供其他资料。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本息:

1)按月偿还(含提前部分还贷)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为契税完税证明),《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提供自还贷之日起所有还款明细,超过24个月的提供近24个月的还款明细,再次提取的提供近6个月的还款明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加盖住房公积金业务章)。

2)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及贷款结清证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加盖住房公积金业务章)。

3.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按照本条第(三)项12点的规定提供对应资料。

(四)无房户支付房租

除基本资料外无须提供其他资料。

(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需办理账户封存的职工应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

(六)退休

女性职工50岁以上,干部55岁以上,男性职工、干部60岁以上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未达到以上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出境定居

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个人账户余额1000元以下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000元的提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

(十)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重大疾病:提供患者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住院结算单和亲属关系证明;

2.重大灾害:提供受灾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使用批文、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列明的资料为职工提取时一般资料,如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职工提供其他佐证资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地的有效房屋产权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注销房产套数不计。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当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针对情况复杂、核实难度大的业务可延长审批时限。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可以委托配偶、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或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原件。职工委托以上人员之外的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五条  采用弄虚作假、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将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近3个月”、“近6个月”“近12个月”、“近24个月”从申请提取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重大疾病是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治疗费用较高的其他疾病。

重大灾害是指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中心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82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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