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失业保险金月增加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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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失业保险金月增加315元

2018-04-04 10:55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1407人阅读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8号)文件精神,枣阳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再次提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58元上调至1173元,月增加315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执行。11月1日后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差额部分已于2018年3月底予以补发。符合此次补发条件的失业人员共有438人,补发金额共计46万元。


近年来,枣阳市积极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功能,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进一步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此外,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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