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员工劳动争议为多要钱作虚假陈述,被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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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员工劳动争议为多要钱作虚假陈述,被罚款2000元

2018-04-26 17:16 · 广州日报 · 1848人阅读

近日,东莞厚街一家五金公司的员工黄某军因工伤委托姜姓律师向公司进行索赔,经劳动仲裁,公司向黄某军支付了3.5万元,双方就此解约。不料钱到账后,黄某军却反悔了,称对律师所做的调解“完全不知情”,并再次向公司索赔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4万余元。

4月15日,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黄某军拒不露面。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军存在虚假陈述妨碍司法行为,当庭作出决定,对黄某军罚款2000元。

拿到赔偿款后又索赔

2011年5月,四川籍男子黄某军入职东莞市厚街镇一家五金公司。当年12月,他受工伤。2015年4月,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军为伤残十级。

由于跟公司谈不拢工伤赔偿问题,2015年5月,黄某军委托东莞一名执业律师姜某代其申请劳动仲裁,向五金公司一次性索赔工伤赔偿款近4.8万元。

姜律师在征得黄某军的同意下,代其与五金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军3.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不久,五金公司的3.5万元打到了黄某军的账上。

然而,令五金公司意外的是,2015年7月,黄某军再次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院。这次,黄某军要求五金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共计4万余元。

2015年9月6日,劳动仲裁院作出裁决,确认黄某军与五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军年休假工资等1784元,对黄某军的其他申诉请求予以驳回。黄某军不服仲裁裁决,10天后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五金公司表示“冤枉”,称之前是黄某军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已跟其达成调解并支付了工伤赔偿金3.5万元。

好在律师有通话录音

但黄某军称,他确实委托过姜律师,但没有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调解协议的签订未经他同意,他也没有在劳动仲裁申诉书上签名,对于第一次仲裁的调解结果并不知情。

姜律师称,之前黄某军找过他,声称上次索赔所得的3.5万元少了,要么姜律师继续为其代理,向公司要求更多的赔偿,要么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赔钱给他。姜律师认为自己的代理行为合法合理,就没有答应。

好在姜律师跟黄某军沟通时留了个心眼,在第一次劳动仲裁期间跟五金公司进行调解前,姜律师就给其与黄某军沟通的通话录了音。

今年4月15日,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多次传唤,黄某军都没有现身。

法院:虚假陈述妨碍司法

司法鉴定显示,姜律师留存的授权委托书和劳动仲裁院存档的授权委托书上面的签名及捺印都是黄某军本人所出具,申诉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不是黄某军本人出具,但黄某军承认确实有收到3.5万元的银行转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军确实曾经委托了姜律师跟五金公司达成了调解,且赔偿金已支付,黄某军再次索赔无据。

此外,此案中笔迹鉴定和指纹鉴定的鉴定费高达1.6万多元,因黄某军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判决黄某军承担三分之二的鉴定费即1.1万多元。因申诉书上的签名并非黄某军所签,法院认定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行为中存在瑕疵,应负担三分之一的鉴定费5000多元。

由于黄某军此前的虚假陈述已构成严重妨碍民事诉讼,为了严肃法纪,法院同时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对黄某军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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