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提醒用人单位:及时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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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提醒用人单位:及时申领生育津贴

2018-05-08 10:31 · 江门日报 · 2993人阅读

作为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津贴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笔福利。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常忘记办理或不知如何办理。市社保局提醒用人单位,需及时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申领生育津贴


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同,生育津贴是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生育津贴的前提为,职工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如果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或者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在产假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如果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比如,某单位女职工2017年顺产一女婴,产假天数为98日,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2016年全体职工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3000元。因此,该女职工能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为:3000÷30×98=9800元。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中,“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不含“奖励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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