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滞纳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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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滞纳金的通知

2018-05-23 10:27 · 铁岭日报 · 2012人阅读

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辽宁省人社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205号)精神,铁岭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铁岭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滞纳金的通知》(铁政办明电[2018]7号),市政府决定:对2018年8月31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征收滞纳金;凡是2018年9月1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将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总额最高为8000元。

养老保险

同时,为解决困难人群缴费难的问题,铁岭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断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贴息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铁政办明电[2018]6号),提高了贷款额度,由6万元提高到7万元;放宽了贷款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由7年调整到10年。符合申请条件的贷款人员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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