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进行司法鉴定,应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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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进行司法鉴定,应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

2018-05-23 10:31 · 社保100 · 2474人阅读

【案情简介】

钱某某于2002年7月进入合肥经开区某物业公司工作,担任管理人员工作, 2014年4月,由于某物业公司停止营业,经双方协商,钱某某被安排至另一关联公司工作。钱某某认为其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遂于2015年1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9万元。为证明其主张,钱某某提交了某物业公司出具的《任命书》、《证明》、《收入证明》和《解聘通知书》等证据,以此证明其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裁决结果】

裁决公司支付钱某某经济补偿金45204元(远低于19万元)。

【法律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基数,即钱某某工资标准问题。依据钱某某提供的《收入证明》,其月工资标准较高。但公司对钱某某提供的《任命书》、《收入证明》等证据提出异议,否认其真实性,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项目包括:对上述四份材料的文字内容、盖章形成的时间分别作出鉴定;对上述材料的文字内容、盖章的先后顺序作出鉴定(即字压章还是章压字)。但是钱某某拒绝鉴定相关内容,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对于查明本案事实至关重要,马某某拒绝司法鉴定导致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其提供的《收入证明》等材料也无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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