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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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018-07-17 14:30 · 中国经营报 · 5052人阅读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双轨并存 20 余年后,最终以社保机构的“退出”画上句号,这是国地税合并后的又一重大职能优化。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包括费、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内的征管任务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认为,这次机构改革的原则之一,就是合并同类项,同一类工作由一个部门管理。“收税与收费,都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关系,由税务局统一管理,符合改革原则。”

试点扩围

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由税务部门为主体负责以上各征收环节,受复杂历史背景的影响,当前我国各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存在社保全权负责、税务代征、税务全责征收三种模式。

截至 2016 年末全国 2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费。其他地区则是由社保经办部门负责征收。

从相关部门获得的资料显示,当前我国各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存在全权负责、税务代征、税务全责征收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有不同的权责。

税务代征模式是指税务部门仅负责征收、缴费记录环节。税务全责征收是指税务部门全权负责参保登记、基数核定直到稽核、清欠等环节。社保全权负责则是税务部门不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权负责征收工作。

目前内蒙古、大连、宁波、安徽、福建、湖北、深圳、海南、云南、重庆、宁夏、河南等12个省市区全部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是由税务部门征收。辽宁(不含大连)、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广东(不含深圳)等地实现了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模式。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社保费征管模式的不统一,在增加征收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工作效率。“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只有征收权没有管理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部门的积极性,也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在此背景下,《社会保险法》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统一征收模式。然而,相比社保部门征管模式,税务机关完善的征管手段大大提高了征收效率,在多数人看来,社保费最终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亦是必然。

了解到,2016年“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在全国正式上线。现在运行的“金税三期”系统中有现成的社保费征收模块。从登 记、申报、基数核定到征收,有一套严密完整的管理体系,可以实现与社保、财政等部门数据实时同步。

一位税务系统人士坦言:“金税三期”的上线,使得纳税人或缴费人在办理缴税业务的同时,即可顺便实现缴费。“与社保机构相比,税务机关这几年在技术手段上的投入使得社保缴费信息全国联网得以提速,同时也为后面统一征管打下基础。”

税务部门的优势

事实上,针对费究竟应该统一由哪个部门征收的讨论一直不断,20多年来,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始终未达成共识,且由于社保费征管涉及到财政部、税务机关和人社部等相关部门,个中利益也非常复杂。

据悉,目前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主要分为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征收、缴费记录及确认、稽核、清欠等环节。

王冬生认为,我国社保体系中,一开始是社保部门征收,但因为社保部门缺乏必要的机构和手段,一些地方就委托税务局征收。“久而久之社保机构这种自发的做法,实际中也反映出社保征收中存在的人力和技术力量的不足。”

这种不充分也给了税务机关一个机会。

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税务机关行使了其应有的权力,并和部分省级人民政府达成共识。

一位长期研究社保的专家告诉我们:“社保部门对社保费的征收有利于了解社保体系在全社会的覆盖程度,优化部门职能。”

但在实际征管中,税务部门在核实缴费人数、等基础数据方面都更加具备专业优势,能够减少社会保险费源流失,提高社会保险费收缴率。

建议两步走

一组广州和北京市的数据显示,2016 年底广州市税务登记企业户数为 117.1 万户,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登记户数为 106.2 万户,占比达 90.7%。与之对比,北京市2015 年底全市税务登记企业户数为 97.9 万户,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登记户数仅为 42 万户左右,占比仅为 42.9%。

汪德华解释,上述报告中广州市属税务全责征收,北京市是社保征收,由于不同征收模式,广州和北京的社保费缴费情况也出现了不同结果。“这可能也是国家出台政策,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一个原因。”

王冬生认为,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效果很明显,税务局完善的征管手段,让纳税人的纳税和缴费,都对着税务局一个部门,大大节约了缴纳成本。

在此背景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为提高社会保险的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手段的保障似乎并不能完全解决当前社保体系存在的问题,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未来改革仍需和社保部门采取多方面的合作。

目前养老、医疗(含合并后的生育)、失业、工伤四大职工社会保险项目,均是企业法定缴费义务,其征收工作的特点是涉及收入甄别,即以参保人的实际收入为费基,按固定费率缴费涉及企业缴费的社会保险项目征管效率不高。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要提高征管效率,上述社保机构人士认为,这类职工社会保险项目,落实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更具急迫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一大突出特征和弊病是“碎片化”现象严重。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在内,多数险种的统筹层级仅在县级或地级行政区。

由于实际统筹地区在地县级,特别是征收权力直接由地方政府控制。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 年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方案虽已出台,但在操作中遭受了很强的阻力,实际效果不大,也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一些地区甚至以降低缴费基数或费率为条件招商引资,导致费源体制性流失,这不仅不利于全国统一公平市场的发展,也严重侵害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分析。

汪德华建议,考虑到推进改革可能带来的阵痛和社会风险,具体改革方案可考虑分步走:以省为单位,当前由税务代征的地区均应在一年内改为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现由社保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应积极做好准备。

此外,应继续完善相关制度,特别是加强与社保部门的协调配合。在不同险种分由税务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地区,则可考虑以职工养老、医疗两大险种为参照系。凡是这两个险种归税务征收的,均视为已由税务征收,其他险种也改为税务部门全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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