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 甘肃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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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甘肃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

2018-08-06 09:29 · 兰州晨报 · 1989人阅读

过去,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往往要自己先垫资,再回参保地报销,不仅报销周期长,垫付压力大,且个人负担重,往返奔波累。本月起,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与医院直接结算。日前,省医改办、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案(试行)》。

异地医疗结算

《方案》提出,从8月1日起,甘肃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或转诊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在省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直接在就医地即时结算。

需要提醒的是,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在本省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这一方案适用于本省与已接入全国统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平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备案成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前置条件

《方案》明确的参保人员为: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创业、上学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探亲、旅游、短暂的出差等急诊除外)。医疗机构为:在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辖区内已联通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方案》明确,将备案作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前置条件。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依据参保人的申请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大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转诊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为当人当次有效。

未经转诊、自行前往异地就医住院的,不予报销

《方案》明确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含耗材)】,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包括起付线、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等),按服务项目直接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跨省异地就医按以上政策办理基本医保结算后,回参保地执行健康扶贫相关专惠政策。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自行前往异地就医住院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急诊、急救等原因在外省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出院只结算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中确认的就医地辖区内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进行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后,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大类费用,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参保人员个人与基本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结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出院时,只结算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即可出院。

按照要求,在《方案》执行之前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各市州按照原有办法,继续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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