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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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审批程序的通知

2018-02-01 14:59 · 合肥人社 · 1644人阅读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完善我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社部门应严格按照劳社〔2008〕45号文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对于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精神办理,不得违规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各地以前与此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退休人员较多,可以实行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联合审查(预审)机制。预审结果应当留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由参保地各县(市)人社局审核审批;因病退休(职)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各市、县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人社局批准。

办理因病退休(职)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应当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并存入档案。

三、退休审核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复核、公示、集体研究、批复等环节。

初审由工作人员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好记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复核由工作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初审中难以认定事项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复核意见。

公示由各市、县人社局对经复核的人员名单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网络公示的方式进行。公示时应当注明联系电话等举报投诉方式。公示情况应当留存备查。

集体研究为县(市)人社局分管局长对经过初审、复核的退休报件在完成公示之后,连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确认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召集相关科室和经办机构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正常退休做出批准决定。对存在异议和涉及提前退休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批复由各县(市)人社局向申报单位下达参保人员退休通知。批复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打印的《职工退休养老金审核计算表》代替。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将退休通知告知参保人员。

四、结合合肥市本级实际情况,就市本级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另行要求如下:

(一)市人社局成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审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分管局长及相关处室和单位组成。

(二)根据劳社〔2008〕45号文件规定,合肥市参保企业应当建立女职工岗位备案制度。管理岗位、工人岗位设置由企业自主确定,岗位目录和变动情况,企业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市人社局备案,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有关材料同时应存入个人档案备查。

参保人员到龄退休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属于市区户籍的,根据个人书面申请,在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延迟缴费手续。户籍为本市下辖县(市)的,应当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县(市)后,按规定办理延迟缴费手续。

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在我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其在我市最后参保单位所在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保人员退休申报单位及档案托管部门应当准确掌握参保人员信息,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核审批手续。向市人社局申报前,应当在本单位将申报退休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无异议的,填写《职工退休申报表》向市人社局申报退休。

(三)每月8日至24日为正常到龄办理退休审核审批时间,由市人社局委托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每月10日和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实行提前退休集中审核。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退休(职)、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和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当月办理退休审核审批人员在局网站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办理退休手续并于次月发放养老金。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等异议的,应当终止退休审核审批手续,及时查明相关事实。反映不属实的,正常办理退休审核审批手续。反映经查属实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工作组研究处理。

(五)工作组每月召开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审批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当月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退休,对存在异议的进行研究。会议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应当高度重视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65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退休审核审批程序,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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