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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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2018-02-01 15:07 · 合肥人社 · 1523人阅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进行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统一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统一设定。

二、调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单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元提高到6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6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参保居民由240元提高到320元。单次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80%。

调整普通门诊用药范围。普通门诊用药范围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三、提高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提高到60%。

四、调整新生儿参保待遇享受范围。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五、调整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

1、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比例统一调整至90%。特殊病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按年度起付调整为按月起付。将年度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摊至每一个结算月份,享受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一个结算月份的门诊费用超过月起付标准后,即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报销待遇。

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可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ahhfld.gov.cn)查询。

本通知已在合肥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6-”。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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