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两小时受伤 构成劳务关系雇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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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两小时受伤 构成劳务关系雇主赔偿

2014-11-07 09:15 · 社保100 · 2356人阅读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网套加工店业主李某因生意红火,店里人手不够,临时雇用他人帮忙,却不料雇员才提供劳务两小时就被轧花机绞伤左手致残,赔偿数额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2014年10月17日,某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雇主李某赔偿雇员陈某各项损失12.9万余元。

   今年43岁的陈某平日里依靠打临工为生,之前曾在李某的网套加工店干过一周的活儿。2013年12月9日晚,由于网套店的生意忙,李某打电话让陈某来店里帮一两个月忙,双方约定:管吃住每天的工资为120元。

   第二天一大早,陈某到达李某网套店内,因陈某不会加工网套、扎花、打包,李某就让陈某跟随其他雇员从打包学起。安排完陈某后,李某回家吃饭。期间张某来扎花,见老板李某不在店里,喊了几声也没人应,想着自己平时与老板关系不错,况且对于曾经营过几年网套店的他来说,轧花是易如反掌的事情。于是自作主张地开机轧花。陈某看到有顾客轧花,放下手中的棉花包上前帮忙,没几分钟,在清理轧花机下面棉籽时被轧花机锯齿把手卡住了,导致左手受伤。随后陈某被李某送往医院救治,李某支付住院费用、生活费及检查费用等共计29866.15元。后经鉴定,陈某构成八级伤残。

   事发后,陈某、李某双方对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6923.90元,该损失不含李某已支付的29866.15元。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陈某称自己是李某叫去干活的,也是在李某店里受的伤,李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李某辩称陈某与自己并非劳务关系,没有建立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陈某是帮别人轧花造成的受伤,故请求法庭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陈某是为李某提供劳务时受伤的。在法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除李某已向陈某支付的29866.15元医疗费外,李某再向陈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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