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0月大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2015-11-17 16:44 来源:admin 阅览数:1189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11月10日发布的《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精神,按照省厅相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大庆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确定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8%、0.36%、0.63%、0.81%、0.99%、1.17%、1.44%、1.71%。
三、单位费率浮动办法
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每年经办机构要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进行测算,确定其浮动费率的档次。
(一)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按行业基准费率计算,下同),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单位支缴率小于200%的,不浮动;
单位支缴率在200%-500%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
单位支缴率高于500%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单位支缴率小于15%的,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
单位支缴率在15%-80%的,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
单位支缴率在81%-200%的,不浮动;
单位支缴率在201%-500%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
单位支缴率大于500%的,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