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唐山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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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唐山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

2015-12-23 17:31 · 唐山人社 · 5029人阅读

为保障全市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权益,推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第十四届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定最低缴费年限

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我市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连续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含省、市政府批准的实际封闭运行企业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累计计算2015年1月1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调整缴费比例

(一)2016年1月1日起,将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二)2016年1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上调0.5%,A档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8.5%调整为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B档缴费比例由4.5%调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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