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差意外身亡索赔未果 公司未及时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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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差意外身亡索赔未果 公司未及时工伤认定

2015-07-23 17:18 · 社保100 · 1958人阅读

  2009年5月,张某应聘到广西某设备公司工作。15天后,张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一起前往玉林市容县出差。当晚,两人业务应酬后在当地的酒店休息。次日,张某被发现死于该酒店客房。

  由于张某在广西某设备公司就职期间,该公司未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在张某去世后,其妻子吕某向该公司索要死亡补助金等未果。

  张某是否因工死亡也引起争议。从2011—2013年,经历数次仲裁和诉讼后,2013年9月,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在西乡塘区法院于判决维持此工伤认定后,广西某设备公司虽提起上诉,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吕某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赔偿金额,由于对仲裁委作出的仲裁部分事项不服,故诉至良庆区法院。

  良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广西某设备公司在张某入职公司工作后,未为张某交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张某的妻子吕某、母亲陈某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此,广西某公司应支付张某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给吕某。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天内主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广西某设备公司并未主动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院认为,虽然广西某设备公司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定的纠纷解决程序对历次工伤认定、诉讼进行抗辩、起诉,但如果该公司主动履行了上述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实事求是地对本次工伤事故予以承认,原告早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相应赔偿款。等于说,广西某设备公司作为盈利性的经营组织,占用了本应赔付给吕某的丧葬补助金等款项长达6年,其客观上已经因此而获益。

  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实现本案的实体公正,弥补原告因历次工伤认定、诉讼所客观承受的损失,参照不当得利及公平原则,良庆区法院确定广西某设备公司应当以资金占用费的形式将其客观获利的资金支付给原告。

  今年7月17日,法院宣判广西某设备公司除赔偿吕某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32.8万多元外,还须支付资金占用费10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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