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市社保缴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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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市社保缴纳变更

2016-05-09 16:09 · 宁波人社 · 3529人阅读
   今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实行临时性下调,本次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暂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由现行的1.5%降为1%。

    从2016年5月4日起,参加市区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1月-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2016年度企业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4387元、下限为2878元。 

  另外,以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其缴费基数可在上、下限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但若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形的,可免于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申报工作将于5月23日结束,未按期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参保人员上年实际缴费基数的110%调整。 

  人社部门温馨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社会保险有关法规文件以及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标准,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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