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市公积金缴纳基数调整

五险一金 一网打尽
下载APP
首页 > 百科 > 2016年宁波市公积金缴纳基数调整

2016年宁波市公积金缴纳基数调整

2016-06-29 16:28 · 宁波人社 · 3068人阅读

  为做好宁波市市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20号)、《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甬建发[2016]8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二、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86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8615元的按28615元计缴。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子[1990]1号)计算,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从2016年5月1日起,暂停全市所有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5月1日后已超比例缴存部分,一律予以退缴。

  五、上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在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再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六、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租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符合条件需要继续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特此公告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www.shebao100.cn/policy/pl_50620.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