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厦门市社会保险缴纳比例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降本减负工作,5月底,厦门市政府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推出一系列社保及残保金减负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交费率按1%执行 。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4、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现行基础上减半征收。
以上减负政策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自2016年6月起,地税部门将依据政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账目,请各用人单位务必核对2016年6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账目,如有误请速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申报缴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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