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加班”网购个半小时,回家途中遇意外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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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加班”网购个半小时,回家途中遇意外算工伤吗?

2015-11-13 10:45 · 社保100 · 3293人阅读

  

   周小姐是一家企业的员工,2015年11月11日当天。适逢网络的双11购物节,在完成工作后,周小姐就开始使用自己的办公电脑进行网购。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下午6点,不过周小姐并没有像平常那样按时下班,而是一直到了7点30分才离开办公室。随后自己骑摩托车回家,在快到达家住的小区外门口摔倒,导致左脚膝盖处骨折。

   周小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受伤的,理应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而周小姐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则认为,当天周小姐并非加班,因个人原因在公司滞留,还违规使用公司电脑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网购,所以其后的下班遭受意外完全是个人造成,与工作无关,不予认定为工伤。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周小姐的这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对于这个问题,相关的规定在这方面依然存在争议,我们不妨一起回顾一下相关的规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的问题。

  其中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对“什么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作出了解释: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而合理路线,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如下班的途中顺路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再回家,应该视为合理的路线,应该属于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

  案例当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周小姐的下班时间是否属于合理时间。企业方认为周小姐违规使用公司电脑进行网购,非但不属于加班,而且也违反了办公室管理制度,所以不能为她申请工伤认定。




  第一,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周小姐虽然使用公司电脑进行网购,但不影响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

  第二、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没给出关于“合理时间”明确的规定或解释,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解释。

  出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来看,应该会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支持职工的工伤认定。倘若下班后不及时离开办公地点会增加员工受到伤害的几率,企业就有责任采取措施保证职工及时的离开,而案例中的企业没做到这一点,出于促进工伤预防的目的也应该支持职工的工伤认定。更何况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周小姐在工作地点的逗留增加了这方面的风险。


  由此周小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就算企业方面不配合,周小姐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企业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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